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
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