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通报前,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