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发生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的;
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