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