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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领导责任制度。

(1)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2) 设区的市一级、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3) 省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访一次,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访二次。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当增加领导接访的密度,信访问题突出… (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5)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案领导负责掌握情况、解决问题、思想疏导、教育稳控、依法处理,做到明确工作专班、明确办理责任、明确处理意见、明确办结时限,问题… (6)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主要领导对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应当亲自接访,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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