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领导责任制度。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领导责任制度。 (3) 省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访一次,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访二次。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当增加领导接访的密度,信访问题突出的市、县公安机关每天应当有一名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