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不予受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在十五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应当导入法定程序办理的,依照本细则第65—04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