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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处理。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登记信访事项后,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不予受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在十五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 (2) 受理。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在十五日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制作《转办信访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送办理单位核查处理… (3) 转送下级机关。 ① 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十五日内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②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③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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