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10.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1) 赔偿金范围。 ①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③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 计算方法。 ①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 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当… ③ 误工减少收入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 ④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⑤ 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下列标准确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 ⑥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 ⑦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亡公民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