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⑥ 10.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⑥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以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以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⑤ 目录 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