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过行政复议维持的,应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请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复议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正确,不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诉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出庭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