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撤销、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1) 诉讼期间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向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并将撤销或者变更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原告。 (2) 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过行政复议维持的,应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请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复议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正确,不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诉公安机关… 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