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向特定对象公开。 ③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③ 3. 向特定对象公开。 ③ 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 (3)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4)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5) 公开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6) 公开方式: ②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