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向特定对象公开。 (1) 在接受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下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① 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② 刑事案件立案、结案、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③ 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 (3)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4)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5) 公开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6) 公开方式: ① 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②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7) 公开期限: ① 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②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