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立卷规范。 (1)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转行政处罚的: ① 对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所有共同犯罪嫌疑人转行政处罚的,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 ②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无须撤销刑事案件,只需制作行政处理审批表,连同所有案卷材料呈批行政处理,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继续办理。 (2) 对整个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案卷,无须分解,整体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行政案件案卷,并排列在“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同… (3) 对部分同案人员转行政处理的,应当对行政案件单独立卷,除按照本条第4款要求排列卷内文书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明转行政处理的同案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应当复印,放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注明原始证据材料的存放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保存原件的… ② 案件来源,即受案登记表的复印件,放入“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并注明原始文书材料的存放情况。 ③ 同案人员已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相关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及其他结论性文书材料的复印件归入行政案件案卷的“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中的“其他… (4) 对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侦查保密卷”应当单独存放,不得归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在行政案件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注意保密。 ⑧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