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整个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案卷,无须分解,整体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行政案件案卷,并排列在“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同时,将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放入“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中的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