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明转行政处理的同案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应当复印,放入行政案件案卷中,并注明原始证据材料的存放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保存原件的,应当以原件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