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继续盘问。 (1) 外国人或者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检查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①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②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③ 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④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2) 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细则第十二章规定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本项未规定的,依照本细则第十二… ① 对违法嫌疑人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内… ② 对适用继续盘问措施、延长继续盘问至二十四小时,应当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后作出。对延长继续盘问措施至四十八小时,应当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后作出。 ③ 继续盘问的地点,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询问室。 ④ 对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嫌疑,在继续盘问中发现未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的,或者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法定最高处罚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经过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 ⑤ 对被盘问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 ⑥ 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督察部门报备。 60—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