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不予收拘。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或者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拘留所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机关接到后,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1) 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3)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