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强制执行。被处罚人未在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拍卖、变卖、退还的手续应当附卷。依法拍卖财… (2) 不能采取本款第1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3)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