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当场收缴。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并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的; ② 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③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并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的; ④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 办案民警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 (4)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银行出具的凭证应当附卷。 59—0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