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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2. 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②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被处理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7)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8)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对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应当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
① 目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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