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催告。 (1)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以书… (2)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②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③ 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细则第3—06条第3款第2项规定送达。 (4)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59—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