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