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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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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③

1. 催告。

③ 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细则第3—06条第3款第2项规定送达。 (4)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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