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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民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细则规定实施特定行政强制… (5)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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