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首接负责制。明确各窗口单位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等工作中的首接责任,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和分流移交机制。第一位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的工作人员是首接责任人,担负首接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当场明确告知,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对管辖有争议,可能属于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