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