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