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强制措施。 (1)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使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2)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3)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 (4)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 (5)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办案部门。 (6)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 (7)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 (8)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