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交付执行。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具体程序,依照《看守所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 交人民法院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 (2) 交监狱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3) 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对未成年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4) 在看守所执行。 ①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②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5) 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6) 交公安派出所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交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执行。 40—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