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核实情况、调查取证,或者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解除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办案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有关办案协作平台提出协查请求,或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电传至协作地相应层级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办理,并通过电传、邮寄等方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办理扣押外,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不派员前往协作地。协作地公安机关反馈的法律文书为复印件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