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涉案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涉案财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犯罪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与案件有关、性质不能确定、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抽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