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程序。 (1)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 ① 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② 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③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 ④ 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⑤ 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⑥ 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2) 对适用“另案处理”案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 是否符合适用“另案处理”条件; ② 适用“另案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③ 对本条第2款第1项第3目、第5目规定情形适用“另案处理”的,是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3) 对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① 一案中存在多名适用“另案处理”人员的; ② 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 ③ 适用“另案处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投诉的; ④ 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敏感复杂的。 (4)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5)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 (6) 对未批准适用“另案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在侦查终结后对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7) 在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已对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另案处理”的原因已经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原因仍然存… (8) 对缺少本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送。 ②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