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