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本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