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证明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