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1)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2)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 (3)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4) 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经许可。 (5) 许可应当及时告知执行人员。 36—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