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1.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4) 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经许可。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