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复核。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