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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复议、复核。

(1) 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复核。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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