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复议、复核。 (1) 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复核。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