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