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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解除监视居住。
  4. ④ 送达被监视居住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解除监视居住。
④ 送达被监视居住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3) 告知所在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监视居住五日内,依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5款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④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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