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送达被监视居住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