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解除监视居住。 (1) 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视居住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但应当留存有关法… ① 变更为拘留、逮捕的; ② 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或者变更为拘留、逮捕的。 (2) 程序。 ① 呈批。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 ② 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③ 通知执行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④ 送达被监视居住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 (3) 告知所在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监视居住五日内,依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5款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32—0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