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