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监督、考察。 ③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决定机关。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6. 监督、考察。 ③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决定机关。 (2)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③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