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⑤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