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