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二十四小时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